近日,李某来到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离婚。在接受法官讯问后,李某表示,妻子私自进行引产手术是他决定离婚的根本原因。最后,法院判决李峰败诉,因为他违反了《婚姻法》关于女性终止妊娠6个月后,男性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。
怕影响事业,妻子擅自引产,被起诉离婚。
与许多离婚案件一样,李某在请愿书中将离婚的原因描述为“软弱的情感基础、人格上的巨大差异,以及在生活中无法沟通和交流。”在审判中,李某在承办法官的提问中,终于满口委屈地说出了真相。原来,李某和妻子张某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。李某的父母已经退休,渴望尽快有个孙子。可是二人都将工作看得很重要,张某发现怀孕后非常担忧,害怕影响工作。所以在两个月前,张某瞒着丈夫和家人,独自去医院做了引产手术。
得知真相后,李某无法接受,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,因此决定起诉离婚。法官向李某解释说,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:“丈夫在妻子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、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不得申请离婚。女方提出离婚的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在此限。”
法官告诉李峰,如果不能证明法院有必要受理他的离婚诉讼,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,男方不能提出离婚,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。
擅自引产是否侵犯了丈夫的“生育权”?
本案提出了一个问题: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进行引产手术,是否侵犯了丈夫的“生育权”?
据法官介绍,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:“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、侵犯其生育权利为由要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,致使夫妻感情破裂,经调解一方离婚请求无效的,人民法院应当批准离婚。”该规定赋予妇女决定生育的权利。
法官认为,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,应更多地保护弱势妻子的人身权利。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,妻子也不是生育的工具。夫妻双方应该就生孩子达成一致意见。
所以,建议大家,为了家庭的幸福,妻子在决定前应当征求丈夫的意见。避免因流产身体造成了损伤,而感情也遭遇了伤害。